3月15日上午,刘某亮生产包装100余吨假盐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该案是广州首例涉惩罚性损害赔偿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3月15日上午,刘某亮生产包装100余吨假盐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该案是广州首例涉惩罚性损害赔偿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判处刘某亮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2万元,由法院缴付国库,并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该案。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6月开始,刘某亮租用广州白云区某仓库作为生产窝点,使用购进的工业用盐作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粤盐”牌加碘食盐,并批发销售给蔡某经、郑某宾等人。同年10月18日,刘某亮在仓库生产假盐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生产的假盐成品6.4吨、半成品、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1批。
广州市公安局委托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扣押的普通食用盐进行含碘量质量安全鉴定。2016年11月4日,该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认定两样品的碘含量均﹤1mg/kg(GB 5461-2000标准为18-33 mg/kg),判定结果均不合格。
2016年11月24日,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书面意见载明,广东全省普遍缺碘,自1996年开始实施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一般来说,缺碘地区居民只要持续半年食用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就会出现相应的缺碘症状。
刘某亮在接受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民警讯问时,供述其生产销售的是包装量分别为500g和400g的“粤盐”牌假盐,生产销售至少有100吨,并以每吨人民币1200元销售给客户。2017年8月7日,广州白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某亮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没收缴获的假盐成品、半成品等扣押的物品。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市检察院于2017年4月1日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省消委对刘某亮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4月21日,省消委复函广州市检察院决定不对刘某亮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广州市检察院在媒体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中院2017年10月26日受案后,也对该案受理情况进行了公告。但直至开庭前,没有任何有权机关或社会组织申请参与该案诉讼。后广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该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亮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犯罪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虽然没有消费者起诉刘某亮,但依法不能免除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在已追究刘某亮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刘某亮仍需支付112万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认为,刘某亮销售假盐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无人主张权利,说明众多消费者仍被蒙在鼓里,刘某亮更应感到愧疚,应该通过公开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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