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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黑作坊通过网络平台卖餐 二者都要受罚

字号+ 作者:娄奕娟 来源:新华网 -- 食品频道 2016-11-28 11:09 我要评论( )

上周审议通过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实施。

上周审议通过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实施。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了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违规要重罚
 
处罚条款包括第三方连带责任
 
如果你通过网络平台点了一份蛋炒饭,而这份蛋炒饭又是黑作坊生产经营的,这种情况下《条例》实施后将发挥何种效力?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处罚角度来看,市食药监局副局长李林认为,条例严格落实“四个最严”总体要求,针对生产经营者共设定了13条处罚条款,除了对小作坊和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给予警告、没收、罚款、吊销登记证的处罚外,还规定了为违法生产经营提供条件的第三方连带责任。
 
身份合法化
 
有了登记证和备案卡吃得更放心
 
通过网络平台订餐,你是不是又爱又恨?爱的是有特色、好吃,恨的是食品安全不一定有保障。《条例》的出台,正是鼓励这些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依法诚信生产经营,但若是违法,必将受到重罚。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
 
有了登记证和备案卡就明确了责任主体,而且相关的信息消费者也可以一目了然。
 
源头可追溯
 
采购食品等要保存相关凭证
 
《条例》从禁止行为、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自行检测等方面对小作坊和摊贩设置了相应的义务。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同时《条例》也规定,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网格化监管
 
监管人员信息上证上墙
 
为有效地保障《条例》的实施,市药监局将重点查处涉及肉类及其制品、粮食品、压榨食用油等大宗消费品,以及非法添加、虚假标注、未经检验检疫等违法行为。
 
此外,将对小作坊和摊贩实施网格化监管。综合考虑风险等级、地域分布等因素将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小作坊和摊贩划分为若干单元,明确每个监管单元的责任人,把监管职责落实到人头。
 
“让大家清楚有问题该找谁,怎么找,我们的监管工作也接受群众的监管。”李林介绍,未来,监管人员(协管人员)的姓名、电话、工作职责等信息,将会“上证”、“上墙”。
 
市食药监局还将根据《条例》规定,将小作坊和摊贩监管纳入全市统一的食品监管信息化系统,通过大数据手段综合分析生产经营业态条件、违法情况、产品抽检等信息,划分不同小作坊和摊贩风险等级,并按照风险等级确定企业监督检查频次。本报记者 陈翔 任明勇
 
■相关
 
符合规划且具备相应条件,历史老码头可依法保留
 
本报讯 (记者 陈翔 任明勇)上周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港口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有效解决老码头的遗留问题。
 
重庆现有各类港口码头438座,其中80%属于历史老码头,其港口货物吞吐量占全市34%左右,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助推作用,也对重庆港口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这些老码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施行前已经事实存在,但又无法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办理港口经营许可需要的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书以及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前已经存在,无法提交港口工程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港口,经技术检测评估合格,且不违背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其经营人可以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和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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