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7日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期),信息显示,广陵区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商家均受到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7日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期),信息显示,广陵区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商家均受到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如下:
一、广陵区萍豫河食品商行经营的酒鬼花生米
1、广陵区萍豫河食品商行经营的酒鬼花生米,生产日期:2024年2月25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2、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鬼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25.28元,罚款3000元的处罚。
二、扬州吉市口精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椒盐五香花生、香辣花生
1、扬州吉市口精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椒盐五香花生,生产日期:2024年4月8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香辣花生,生产日期:2024年4月8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2、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椒盐五香花生、香辣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32.86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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