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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发布 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

字号+ 作者:孙莹 来源:央广网 2023-11-30 22:27 我要评论( )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对于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对于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有人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比如类案裁判不统一等。最高法今天(30日)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消费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 惩罚性赔偿诉求获法院支持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2021年11月17日,小郭花11160元在被告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两件12瓶,6天后,他又买了两件12瓶,支付货款10937元。后小郭怀疑他买的是假酒,就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某白酒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表明小郭购买的品牌白酒并非他们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小郭起诉经营部,要求退还购酒款并支付购酒款十倍的赔偿金。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助理王永明说:“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牌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标注虚假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食品经营者,他对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食品,不能证明食品来源合法,也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至于被告经营部说他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未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只侵犯了某白酒公司的商标权,不应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抗辩,也是不能成立的。”
法院认定,小郭购买白酒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其请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判决被告经营部退还小郭货款22097元并支付小郭赔偿金220970元。
与此类似的还有小刘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小刘分两次购买鹿胎膏、鹿鞭膏,一共支付了10680元,但发现这些产品标签上标注了主要成分、储存方式、保质期、净含量,但未标注生产厂址、厂名、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于是起诉请求鹿业公司返还价款、十倍赔偿,获得法院支持。
王永明说:“这两个案子,原告的消费均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法院均以消费者支付的全部价款为计算基数,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谢勇说:“法院通过判决违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的经营者、标签缺乏基本信息的产品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违法生产经营者无法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既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又有利于打击和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延续了最高法一贯的司法政策。
谢勇说:“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基础,法院坚持将保护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同时,打击和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既需要发挥行政监管和公益诉讼的作用,也需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如果违法行为被追责概率低、违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负面激励,所以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有利于推动净化市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退一赔十”
此次发布典型案例中,有两例是法院部分支持了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小沙支付516元在网上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签收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陆续分三次购买200盒,四次总计付款4176元。之后,他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价款,十倍赔偿41760元。
王永明说:“法院认为原告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赔偿5160元,对于他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加购部分,法院未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小张接连两天分别购买6枚和40枚刚过保质期的熟散装咸鸭蛋,通过刷银行卡的方式让经营者开具46张购物小票,然后起诉,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别主张每次增加赔偿1000元,以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法院最后以小张实际支付的总价款101.20元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王永明说:“这些案例体现了法院在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时,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认定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的裁判规则。”
谢勇强调,这并不是放松打击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谢勇说:“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尤其是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和‘三无’食品的行为。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等会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实质危害的食品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群众通俗地把购买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
谢勇说:“应当看到,‘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对连续购买索赔的规范、对反复索赔的规范、对假药劣药认定的特殊情形、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小作坊等生产经营食品的责任、代购责任、恶意索赔的惩治等等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谢勇说:“针对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等问题,我们将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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