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要求,增强跨区域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构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长效发展的食品案件稽查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食品药品案件协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指导下,经京、津、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充分协商,决定成立京津冀食品案件稽查联动委员会。
12月15日,第一届京津冀稽查联动会议暨《京津冀食品案件稽查联动工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签约仪式在石家庄举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京津冀食药监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稽查局局长贝军主持了会议。
经协商,首届联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稽查局局长贝军担任,副主任委员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福义、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稽查总队总队长何福,联络办公室及联络员网络由京津冀食药监部门稽查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京津冀建立包含省市县(区)三级的联络员网络体系,由总联络员、秘书和联络员组成。联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为本省(市)的总联络员,秘书由本省(市)食品稽查机构的1~2名具体承办人员担任,联络员由京津冀各设区市、县级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管食品稽查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京津冀三省(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是协议的参与者和执行者,享有《协议》确定的责任和义务。三省(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要在“互通、互动、互助”原则下,充分发挥《京津冀食品案件稽查联动工作协议》的作用,确保京津冀食品案件稽查联动工作“无缝对接”,要落实好《协议》议定的各项内容,确保通报制度、协查制度、处置联动机制、应急响应机制、食品检验绿色通道机制等工作机制“平稳落地”,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利用好联合调查取证、现场核查、询问质证、证据互认等有利条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确保京津冀食品案件稽查联动取得成功。
《协议》规定,京津冀食品案件稽查联动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的统一指导下,遵循互通、互动、互助的原则。该委员会主要负责京津冀区域内食品案件稽查联动工作的领导、指挥、重大事项的协调与决定等事项。
据悉,为了实现检验互助,京津冀建立涉案食品检验绿色通道,区域内依法采集的涉案食品可就近送检,对提请跨区域检验的应协助优先办理、优先出具检验结果。轮值各省(市)应设置一定数额的专项检验经费,专项用于跨区域检验的检验费用。送检单位使用专项经费时,应提前向向当年度轮值检验机构所在地的省(市)提出协助支付检验费用的申请,轮值相关省(市)应予以支持,确有困难的及时予以解释但有不予支付的权力说明。三省(市)在食品案件协查过程中相互认可区域内合法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此外,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京、津、冀地区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京津冀三地制定了《食品案件稽查联动工作应急响应协作机制》。
该《机制》规定,事件发生后,北京、天津、河北食品药品稽查部门,应在《协议》的框架下,在京津冀食品案件稽查联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的指导下,统一联动,共同应对事件。京、津、冀食品稽查部门要通过线索梳理、案件分析、舆情监测等多种手段,对本辖区内有可能发生的事件进行预警,以尽量防止事件的发生。涉及京、津、冀范围内的预警信息,发现地食品稽查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临时召开会议商讨对策及方案。
当事件已经出现或者不可避免,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立即成立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发现地食品稽查部门或者事件最严重的地区的食品稽查部门,人员由有关地区稽查负责人和总局稽查局人员共同组成,立即将情况由指挥部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利用联络办公室及联络员网络交流、沟通信息。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识大体、顾大局,统一听从指挥部指挥和调遣。在需要的情况下,由京、津、冀稽查部门及总局稽查局派出专门人员成立联合专案组,专案组由指挥部直接领导,地点设在发现地或者事件最严重的地区的食品稽查部门。在事件调查过程中,京、津、冀稽查执法力量可由指挥部统一调配。需要跨省市调查的,各派出人员单位对人员的差旅费用等给予保障,事发地食品稽查部门对检验费用、查封、暂扣产品产生的费用给予支持或保障。
在事件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启动、事件处置等各个阶段,向总局稽查局进行报告。京、津、冀食品稽查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人员进行演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对在事件应急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件中存在不听指挥,对涉案企业通风报信,或者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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