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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令人不安的“食品安全”

字号+ 作者:张士海 来源:《民主与法制》 2017-02-10 12:11 我要评论( )

2015年5月26日一大早,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大街西侧,随着一阵“噼噼啪啪”的鞭炮声,一家名为“芜湖灌汤小笼包店”的店铺正式开业。

夫妻店生产有毒小笼包
 
2015年5月26日一大早,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大街西侧,随着一阵“噼噼啪啪”的鞭炮声,一家名为“芜湖灌汤小笼包店”的店铺正式开业。
 
安徽芜湖的灌汤小笼包声名远扬。周边群众见新店开业,便纷纷前去购买品尝。四十多岁的店主孙某和妻子热情招呼着客人,他们告诉顾客,自己是安徽芜湖人,当地的小笼包全国有名,保证好吃。顾客们品尝后发现,孙某家的小笼包质地松软,口感好,味道佳,价格也只有4元钱一笼,便宜又好吃。消息迅速传开,很快,孙某夫妇早上蒸出来的几十笼包子便销售一空。
 
随着顾客口口相传,孙某家的包子店名声大振,每天来买小笼包的人络绎不绝,甚至经常出现排队买小笼包的壮观景象。孙某夫妇每天加工的几百笼小笼包,都能轻松卖出。不久,因生意太好,孙某夫妇经商议,又专门雇了两名妇女到店内打工。
 
虽然生意兴隆,但孙某夫妻二人心里却不踏实。因为孙某知道,自己家小笼包口感松软的最大秘诀是,在发面的时候添加了一种“剑石牌”香甜泡打粉。在小店刚开业的时候,孙某到面粉点购买面粉,老板告诉孙某,要想小笼包口感好,一定要添加泡打粉。说着,老板从店里拿出两种不同牌子的泡打粉,并介绍说,这两种泡打粉,一种含“硫酸铝钾”成分,价格便宜,做出来的东西口感和卖相更好,但是铝吃多了对人体有害,听说长期吃容易老年痴呆。还有一种不含铝成分,价格贵,且做出来的小笼包表面亮洁度不高,卖相不如有铝的,口感也不太好。
 
听了老板的介绍,孙某心里盘算,觉得自己小店刚开业,需要先打出牌子,赢得口碑。加上使用含铝的泡打粉,不会立即有什么不良反应,也不容易被发现,于是决定购买含铝的泡打粉。
 
小店开业后,生意果然兴隆。但因为知道含有硫酸铝钾成分的这种泡打粉对人体有伤害,每次在面里添加泡打粉的时候,孙某和妻子心里都有点儿忐忑不安,但是为了小笼包好卖,加上知道泡打粉加多了虽然对人体有害,但是绝不会吃死人,不会出大事,所以每次发面,还是根据自己需要往面粉里添加泡打粉。
 
2015年9月,淮安警方对多家面点店违规使用含铝泡打粉进行查处,孙某的一个在邻镇经营小笼包的老乡也被查获,孙某得知情况后,非常恐慌,赶紧停止了使用含铝泡打粉。
 
但是,孙某发现,不用泡打粉,蒸出来的小笼包卖相明显不好,口感也大不如前,不明就里的群众多次向孙某提意见,生意很快受到影响,对此,孙某非常着急。在观望了一阵子后,孙某发现没什么动静,便怀着侥幸的心理,又悄悄开始使用含铝的香甜泡打粉。
 
2015年11月13日, 公安机关依法对孙某经营的小笼包店进行随机检查时,当场查获并扣押含铝成分的泡打粉3袋,并随机提取小笼包和面粉样品送检。经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实验室检验,送检的小笼包的铝含量为381.9mg/kg,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100mg/kg近三倍。
 
2015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孙某夫妇立案侦查。孙某夫妇二人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5月26日至同年11月13日期间,孙某夫妇无证经营“芜湖灌汤小笼包店”,对外销售小笼包、汤包等面点。在制作小笼包过程中,孙某夫妇违反国家规定,在和面时添加含有硫酸铝钾成分的香甜泡打粉。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夫妇在加工、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在食品中使用国家禁止的含铝食品添加剂,且检测报告证实二人生产、销售的小笼包铝含量已严重超标,达到原有标准的三倍有余,足以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综合全案事实和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日前,淮安区法院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其妻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禁止孙某夫妇在各自的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为降成本,用工业盐制作熟食
 
二十多岁的山东男子陈某,几年前来到淮安打工,与本地女子张某相恋。婚后,夫妻二人经商量,决定开个熟食店谋生。2014年5月,陈某和张某在街上租了一间门面房,熟食店顺利开业,主要经营盐水鸭、猪头肉、牛肉等熟食。由于口味不错,价格公道,熟食店开业后,生意很好。
 
2015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陈某和张某正在家里忙着熟食加工,一名开着面包车的男子在门口停下,问陈某要不要盐,价格很便宜。陈某说家里有盐,暂时不需要。男子听了,没有走,而是直接告诉陈某,自己车上的盐是工业用盐,价格比较便宜,质量和普通食用盐是一样的,不会把人吃出问题。
 
说着,男子从车上一个盐袋里抓出一把盐,当着陈某的面,用舌头舔了一点儿。陈某见状,也走过去,用舌头舔了一下,感觉就是咸,和普通的袋装盐没有任何不同。陈某问对方什么价格,男子告诉陈某,60元一袋,一袋100斤,平均才6毛钱一斤。
 
这个价格让陈某有点儿心动,因为平时陈某都是从超市购盐,每斤要三块五毛钱,想到自己店里用盐量大,为了降低成本,在明知工业用盐不能食用的情况下,陈某还是怀着侥幸心理,从该男子手中买了一袋子工业用盐。此后,陈某每天就用这袋工业用盐来加工熟食。
 
2015年9月11日上午,淮安盐政执法人员对陈某家卤菜店进行随机检查,在陈某家一个白色塑料桶里,发现陈某做卤菜剩下的盐是工业用盐,遂立即对陈某进行询问,并将陈某放在屋子里间的未用完的40公斤工业用盐找了出来,当场予以扣押。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从陈某家查获的工业用盐,感官、氯化钠、水溶性杂质、亚铁氰化钾等项目均不符合食用盐标准,且碘含量为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11年9月,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标准《食用盐碘含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江苏省卫生厅于2012年2月发布通告,确定江苏省选择的食用盐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为25mg/kg,并明确规定本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当使用碘含量平均水平为25mg/kg的食用盐产品。
 
但是,盐业部门从陈某家查获的工业用盐碘含量为零,陈某、张某夫妻二人使用不加碘盐生产、销售盐水鸭等熟食,其行为涉嫌犯罪。2015年10月12日,淮安区盐务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淮安区公安局次日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陈某和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用工业用盐加工熟食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和张某夫妇二人在加工、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食品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用盐,足以造成食源性疾患,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二人系初犯,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日前,淮安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陈某夫妇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令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食品安全何时能让人心安
 
“这两年,我院办理的食品安全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形势非常严峻!”淮安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周晓兵介绍,据统计,自2015年以来,该院承办了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共43件68人,约占该院办案总数的5%,且呈逐年增加的态势。
 
经调研分析,周晓兵发现该院办理的此类案件有三个特点:一是涉及的罪名比较集中,主要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是作案者主要是家庭作坊为主。从已办理的上述案件看,涉案者均是家庭食品作坊生产加工者,上述办理的43件案件中,有20对夫妻同时被查处,食品有包子、卤菜等群众日常消费品。三是危害食品安全的主要手段是在食品中非法使用添加剂。有的添加虽对人体无害,但不符合有关食品标准要求;有的添加则对人体有毒有害,长期食用会危害人体健康。
 
食品安全类案件为何如此频发?周晓兵认为,原因主要集中在三点:一是从事食品手工制作小作坊分布散、数量大。同时,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加工小作坊管理的法规由省人大制定,而不少省尚未出台有关小作坊管理条例,这就出现了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处于无法可依、无计可施的现象。二是执法队伍薄弱。与庞大的食品小作坊队伍相比,食品监管工作人员仍严重不足,加之不少监管人员自身专业知识缺乏,这些因素都直接导致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缺乏足够的力度和效率。三是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安全意识不强。目前,很多食品生产加工者不按食品生产加工流程规范操作,有的甚至受利益驱动违法添加有害有毒添加剂。同时,作为消费者的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即使吃出了问题,也很少想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造成了假劣食品屡禁不止。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周晓兵呼吁,为确保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诚信意识,提高广大群众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增强公众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维权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针对监管人员不足的现状,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健全举报投诉网络,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打一场食品安全监管的人民战争。
 
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食品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素质优良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等重点行业的综合治理,围绕重大节日、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食品,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彻底铲除食品安全隐患的根源,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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