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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摆摊卖食品有了“紧箍咒”

字号+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2017-01-19 13:53 我要评论(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6月起施行,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6月起施行,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
 
1月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一“舌尖上”的安全新规,都有哪些具体规定,记者将为您一一解读。
 
明确规定禁产、禁销食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哪些东西不能生产、不能卖?据了解,《条例》确定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其生产经营实施禁止目录管理,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的产品包括: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点不得经营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中小学周边禁设食品摊
 
添置几张桌子,几个马扎,一个手推车炉灶……就摆起了食品摊。在方便居民的同时,城市食品摊也带来占道经营、食品垃圾等一系列问题。那么在城市里,哪里能摆食品摊、哪里不能摆呢?《条例》明确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据县(市、区)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提出,在划定区域外,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部门可根据公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情况下,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点经营。
 
无证经营最高罚款2万元
 
在处罚方面,《条例》提出,如果违反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将由县(市、区)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如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将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其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被吊销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自登记证吊销之日起2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注销信息公示卡的食品摊点自信息公示卡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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