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   注册   登录
法规

网购食品违反安全标准 消费者起诉电商平台

字号+ 作者:郑慧媛 郭妍子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7-08-07 20:28 我要评论( )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杨某诉北京顺丰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随着近年来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与普及,消费者在享受网购的“便捷、省心”时渐渐发现在电商平台上购买的商品鱼龙混杂,利用平台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各经营者资质、信誉往往良莠不齐,而销售者因素未谋面常常难以找寻,发生纠纷后不可控因素很多,维权之路道阻且艰。

 

  杨某与顺丰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现场。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杨某诉北京顺丰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定顺丰公司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即顺丰公司退还货款并给予消费者杨某所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

 

  网购食品违反安全标准,消费者起诉电商平台

 

  平台提供经营者信息,注册地址实系虚假

 

  顺丰公司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四川甘郁公司进行了实名登记并审查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纠纷出现后,顺丰公司向杨某提供了涉诉商品经营者四川甘郁公司的企业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该地址系成都市青羊区某地。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顺丰公司提供的地址招牌为“甘郁茗茶”,负责人叫李某,为个人经营,并无四川甘郁公司在此开展经营活动,现场未发现有涉诉商品;而四川甘郁公司的企业注册地址系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13号1幢2号,经调查,该地并没有相应门牌号,而四川甘郁公司亦查无下落。

 

  杨某在庭审中称:“纠纷发生后,虽然顺丰公司提供了经营者信息,但根据上述信息无法联系到实际经营者,作为消费者求告无门,只好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顺丰公司主张权利。”

 

  顺丰公司则抗辩称:“顺丰优选网购平台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是生产者或销售者,顺丰公司与杨某不存在关于该商品的买卖合同关系。顺丰公司已经依法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入网时提供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如果杨某认为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应该向食品的实际经营者四川甘郁公司提起诉讼。”
 

转载请注明出处。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中食展banner
五粮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