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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危害食品安全涉多罪名择重罚

字号+ 作者:admin 来源:北京晨报 2017-03-30 10:30 我要评论( )

昨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

昨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近3年来,该院辖区内审理的此类案件共计675件,其中2015年共38件。市二中院表示,法院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当被告人行为同时符合几种罪名时,依法选择重罪定罪。
 
易发食品问题涉三种罪名
 
据市二中院介绍,2014年至2016年,该院审理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分别为9件、7件及2件,均为二审,总体呈下降态势。审判实践中发现,以下食品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涉及三种罪名。
 
一、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包括包子、面包等发酵食品中违法添加含硫酸铝泡打粉;畜、禽、兽肉类中检测出瘦肉精;销售病死的畜、禽、兽肉类或肉类制品;炸鸡、熏肉类食品中检测出过量亚硝酸盐;仿冒名牌真空包装烤鸭菌落群数超标等情况;
 
二、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包括售卖的“假伟哥”类非法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炸鸡、麻辣烫、拉面等小吃类食品中违法添加“罂粟壳”;
 
三、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包括利用低档酒进行勾兑后贴上伪造的高档酒商标出售。
 
在该院五个辖区、近3年审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675件案件中,有一起是因被告人在其流动摊贩售卖的炸鸡食品中添加了过量的亚硝酸盐,导致一名年仅一岁的幼童食物中毒死亡。另一起中,几名被告人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和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生产未经过检疫的汉堡,并向中学食堂销售,造成19名中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两名主犯及食堂主管人员均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刑。
 
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
 
据介绍,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均为自然人,大部分为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无业人员或农民。被告人普遍学历较低,其中25%为高中学历,50%为初中学历,25%为小学以下文化。
 
部分犯罪分子对法律的理解存在盲区。在因销售“假伟哥”而获罪的被告人中,部分人辩称不知其销售的为有毒有害食品,认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仅包含食品,不包含保健品。
 
作案场所多集中在城乡结合部,不易被监管部门发现。流动摊贩们相互通风报信躲避城管巡查。部分保健品销售店,当食品安全部门上门检验时将问题商品下架,待检查完毕后重新上架。
 
市二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杨子良表示,许多上班族为节省时间,往往选择“路边摊”购买食品,殊不知这些食品大多未取得食品生产资格,可能使用劣质食品原料,或食品加工者患有传染性很强的疾病。部分消费者为图便宜购买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的“三无”产品。
 
他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流动摊贩食品及“三无”食品,不仅能避免成为受害者,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纠纷时也可以尽快找到责任人员。
 
涉多个罪名择重罪定罪
 
市二中院表示,法院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确定罪名时,依法选择重罪定罪。当被告人行为同时符合几种罪名认定标准的,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择一重罪处断。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加大对被告人的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
 
统计显示,2015年,市二中院辖区范围内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38件,近20件为流动摊贩销售“毒包子”,说明综合执法部门对流动摊贩的巡查管理仍有待加强。此外,“毒汉堡”一案中,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察部门、学校等部门和单位监督、管理均存在缺位。为此,市二中院建议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加强与各部门合作,加大监管力度。与公检法联动,将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法商贩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近3年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特点
 
2014年至2016年,市二中院审理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分别为9件、7件及2件。
 
近3年来,市二中院辖区内审理的此类案件共计675件,其中2015年共38件。
 
被告人普遍学历较低,其中25%为高中学历,50%为初中学历,25%为小学以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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