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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交二审 设行业终身禁入制

字号+ 作者:文\詹顺婉 图\曹子琛 来源:上海人大网 2016-11-14 09:36 我要评论( )

11月10日,备受关注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二审。






 
11月10日,备受关注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二审。与一审稿相比,提交二审的法规草案对市场准入要求、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管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进一步突出了“从严管理”的要求。其中,对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法规草案加大了惩处力度,严重违法者或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交易市场责任更重
 
一审中,有的委员提出,根据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建议从严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食品经营场所开办者的管理责任。为此,条例草案增加“食品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等管理要求”的规定,从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入场审查、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追溯等五方面对上述开办者提出管理要求,即:
 
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职责;
 
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建立入场食品经营者档案,并查验入场经营食品相关证明材料;
 
指导并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记录;
 
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散装食品管理更严
 
散装食品因为经济实惠而备受消费者青睬,但同时经营者在销售时稍有不慎容易造成散装食品的二次污染。为此,条例草案结合本市关于散装食品的管理经验,从贮存容器、取用工具、清洁消毒、信息标注等方面对散装食品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即:
 
设立专区或者专柜;
 
使用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容器和取用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不得混装不同批次的散装食品;
 
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曰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销售直接入口食品。
 
处罚力度加大
 
食药领域的企业,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倾家荡产,并且终身被拒于行业之外,这样的严罚重罚是否会纳入上海的法规?一审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对于食品生产行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形式应当全覆盖;对从事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个人、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设置终身或一定时期的从业禁止。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有必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为此,法规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增设了建立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犯罪者提出了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规定,即: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因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法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向社会公布。
 
对被吊销许可证、准许生产证或者注销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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